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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锡林郭勒盟教育局学前与特殊教育科 |
联系电话 | 0479-8100206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所在旗县市(区)教育(教科)局或政务服务大厅 |
设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内教办发〔2021〕234号)
申请条件: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相关要求。具体分别是:
第二条 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教育机构。
第五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设立决策机构(董事会或者理 事会)和监事机构(监事会)并履行其职责。其组成人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超过12个班,城镇幼儿园不宜少于6个班,农村幼儿园不宜少于3个班。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 (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周 岁至3周岁),每班不超过2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应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必备的运转资金,其中运转资金城镇幼儿园不低于50 万元,农村幼儿园不 低于30 万元。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应规范。民办幼儿园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民办幼儿园所在的盟市、旗县区)+幼儿园的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幼儿园”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例如:××区(旗、县、市)××幼儿园。不得使用“国际”、“世界”、“全球”、“中国”、“中华”、“全国”、“双语”、“艺术”、“实验”等容易产生误导的词语,不得以行政区域名称直接命名。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应有与其教育规模相适应,保证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所需的园舍、场地以及设施设备。民办幼儿园的选址、面积指标、建筑设备等应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2008) 规定的要求。民办幼儿园配备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装备配置标准》(内教基字〔2014〕122号)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以自有场所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应当提供办园场所的房屋产权相关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园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园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办学场地应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安全检查(验收或备案), 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8 m³/人,具有室外游戏场地、室内活动用房,给排水照明电气、采取通风系统等设施,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自主聘任教职员工。所聘任的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符合《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相应的入职资格证书,自觉遵守《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 则》。教职员工人数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 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师〔2013〕1号)和《自治区党委编办、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20〕100号)要求配备。民办幼儿园应与教职员工依法签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障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新建民办幼儿园在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卫生评价合格报告、《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