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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锡林郭勒盟教育局学前与特殊教育科 | 联系电话 | 0479—8100206 |
办理时间 | 每年4月至8月期间的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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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各旗县市(区)教育(教科)局基础教育股或学前教育股,锡林郭勒盟教育局学前与特殊教育科 |
第四条 符合规划。幼儿园设置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按照非营利法人依法登记。
第五条 条件达标。办园条件达到审批设立当年自治区制定的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原则上城区和旗县所在地举办的幼儿园规模不少于6个班(120人)、苏木乡镇及以下行政区域举办的幼儿园不少于3个班(60人),并按年龄科学分班定额。
第六条 产权清晰。自有房地产办园的须有不动产登记证或 立项、建设许可的明确批文;农村牧区在自有土地上建设的幼儿园,若不具有土地证、房产证的,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租赁园 舍办园的,须具有期限不少于5年(距合同期满不少于3年)的园舍租用合同,且出租方的产权不存在争议。
第七条 资质合格。办园两年以上且年度检查合格。有民办 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卫生评价合格报告、消防检查(验收或备案)等手续齐全。
第八条 收费合理。由各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根据本地区办园成本、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参考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确定同级同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主城区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5倍;县城地区最高不超过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倍;农村地区最高不超过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8倍。伙食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2倍。
民办幼儿园实行收费、退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幼儿伙食费实行民主管理制度,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九条 办园经费有保障。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筹措。举 办者应当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新增设备设施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 内部财务管理规范。幼儿园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支分开,账目清楚,收取 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须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教职工人数按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师幼比合理,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应当具有相关岗位资质,符合任职资格 条件,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应根据幼儿园规模配备专职安保人员。
第十二条 质量保证。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禁止“小学化”教学行为、严禁设立学前班。办园规范,无乱收费行为,无安全责任事故,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一、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5月底前组织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并将认定结果汇总后上报锡林郭勒盟教育局。
三、锡林郭勒盟教育局在收到各旗县市(区)初评结果一个月内,对各旗县市(区)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抽评,抽评数 不低于旗县市(区)认定数的30%。盟级抽评结果与旗县市(区)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以盟级评定结果为准。
三、锡林郭勒盟级抽评通过后,每年7月份由各旗县市(区)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并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
四、锡林郭勒盟教育局每年8月底前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分旗县市(区)汇总后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