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 | |||
索引号:01165959-9/2020-00067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教育局 | 信息分类:业务工作 | ||
概述: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 | |||
成文日期:2021-10-18 00:00:00 | 公开日期:2021-10-18 21:47:3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
一、政策依据
1.《关于完善自治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意见》(内财教〔2016〕291号)
2.财政部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教育学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或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个旗县(市、区)。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8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2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6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
2014年以前(含2014年)已办理并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的学生,原合同仍然有效;2015年开始办理贷款的学生,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者终止学业时,应与承办银行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照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及利息
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毕业学生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组织办理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提供书面说明,经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产生的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说明,由县级教育部门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时间及方式
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攻读学位的,与组织办理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3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在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还本宽限期。
还本宽限期过后,有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
在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习期间获得贷款的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县级以下)从事第一线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期间的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在自治区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习期间获得贷款的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旗县级以下)从事第一线工作,服务期达到2年以上(含2年)的,其在校期间的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前产生的利息,由自治区财政代为偿还。
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
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启动还款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