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及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 |||
索引号:01165959-9/2016-00050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教育局 | 信息分类:行政职权 | ||
概述:高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及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 |||
成文日期:2016-10-27 00:00:00 | 公开日期:2016-10-27 00:00:0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高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及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来源: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6-10-27 00:00:00 浏览次数:
项目:高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及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审批程序:1、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2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3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通过初步审查,而且需要面试、试讲者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专家审查意见;4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
办事要素: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2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 、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 、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5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免试证明;6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7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8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提交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9 、1994 年1月1日以后退(离)休的教师,只需提交第1、2 、3 条和第6条规定的材料。
审批时限:每年4月份的第一、二周和10月份的第二、三周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受理机构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
收费标准:1、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社会人员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每人300元;2、收取证书工本费6元。
收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复函》(内计费字 [2002]23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