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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教办发﹝2008﹞67号
各旗县市(区)教育局、盟直有关学校: 根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锡署发〔2008〕14号)文件精神,盟教育局决定对全盟蒙语授课品学兼优学生进行表彰奖励。为了做好2008年度蒙语授课品学兼优学生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我盟范围内蒙语授课小学、初中、高中、高等院校品学兼优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 (三)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德、智、体全面发展。 (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热爱集体、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助人为乐、诚实守信。 (五)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上课专心听讲,积极发言,高质量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均优良。 (六)具有良好健康的心理素质,能积极与人沟通,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二、评选工作程序 (一)盟教育局成立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由局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二)各旗县市(区)教育局要成立评优小组,依据上述评选条件,按照名额分配表进行组织评选,并进行公式后上报。 (三)盟教育局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各旗县市(区)上报情况对蒙语授课品学兼优学生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三、工作要求 (一)各旗县市(区)、盟直各学校的蒙语授课品学兼优学生申报名额,依据2007—2008学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按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名额见附表。 (二)盟级蒙语授课品学兼优学生必须在校级以上蒙语授课品学兼优学生中择优申报。 (三)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评选工作,认真学习有关文件,严格掌握政策,按规定程序评审,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使评选工作真正起到激励先进、带动后进的作用;同时要广泛宣传蒙语授课品学兼优学生先进事迹。 (四)各旗县市(区)教育局、盟直学校,务于2008年9月30日前将申报的蒙语授课优秀学生登记表和花名册(一式一份)报盟教育局民族教育科,原有获奖情况由旗县市(区)教育局(盟直学校)审核把关,不需要报送获奖证书复印件。 附件:全盟蒙语授课优秀学生申报名额分配表
二○○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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