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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05-31 11:40:00
〖发布日期:2008-05-31〗〖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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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署发〔2007〕10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第四次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学校要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助学金发放时限要求,确保在2007年12月10日前将今年新学期的助学金拨付各高中阶段学校。现已收取相关费用的学校,要在2007年12月30日前将费用退还给学生家长或结转下学期。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执行本《暂行办法》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盟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教育局)报告。
     三、《锡林郭勒盟牧区户籍家庭子女高中(职中、中专)阶段教育补助暂行办法》(锡署办发〔2005〕71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突出发展职业教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农村、牧区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城镇低保家庭学生,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实行分类、分等次助学,并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实行全员助学政策。
    第二章  助学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享受助学政策的学生,须在盟内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并具有我盟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城镇户籍的低保家庭学生,包括具有农村、牧区户籍但已转移到城镇自谋职业的农牧户和各级政府统一组织的生态移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申请助学金的学生必须遵纪守法,品德优良,生活俭朴,行为规范,学习努力。但每年雇工时间超过五个月的农牧民家庭学生(不包括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不能享受此助学政策。对符合国家、自治区新出台的其它有关高中教育助学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兑现助学金,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章  助学金类型和标准
    第五条  助学金类型
    (一)农村、牧区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金分三个类型。民政部门在册的低保户、特困户、救济户学生及孤儿享受一类助学金;扶贫部门在册的贫困户学生享受二类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但尚未达到扶贫部门规定贫困户标准的学生享受三类助学金。
    (二)城镇低保家庭学生不分类,按统一标准享受助学金。
    (三)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实行全员助学,分两个类型。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牧区(县镇)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学生享受一类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其他中等职业学生享受二类助学金(地方助学金)。达到享受上述第五条(一)、(二)款相应助学政策的中等职业学生,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由盟旗财政补齐差额,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六条  助学金标准
   (一)农村、牧区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高中阶段教育助学金标准。
    一类:免全年学费,免全年书费,免寄宿生全年住宿费,补助寄宿生伙食费不低于1000元。
    二类:免全年学费,免寄宿生全年住宿费,补助寄宿生伙食费不低于500元。
    三类:免全年学费的50% ,补助寄宿生伙食费不低于300元。
   (二)城镇低保家庭学生每生每年高中阶段教育助学金标准:免全年学费,免全年书费。
   (三)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每生每年高中阶段教育助学金标准:一类1500元;二类1000元。
   (四)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07〕63号)的贯彻实施,对蒙语授课的农村、牧区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民族助学金,每生每年600元。
   (五)各类助学金标准仅指下限,各旗县市(区)可根据地方财力情况,提高补助标准或增加补助内容。
    第四章  助学金申请和审核程序
    第七条  盟、旗分别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教育、财政、民政、扶贫、农牧业、审计、监察、生态办等部门参加的学生助学领导小组,负责高中阶段教育学生各项助学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助学对象的审核及助学经费的拨付工作。同时,在盟教育局、旗县市(区)教育局设立相应的学生助学管理工作机构,并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实施助学政策的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助学金的统计、汇总、结算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助学金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助学对象的审核、评定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年评定一次。
    (二)申请者每年5月份到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教育局、就读学校领取助学金申请表。申请表由申请人填写基本情况,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出具意见。分别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民政局审核是否属于农村、牧区低保户、特困户、救济户和孤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扶贫办审核是否属于其在册的贫困户学生;街道办事处和旗县市(区)民政局审核是否属于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并经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公示5日后,如无异议,在每年6月底前报旗县市(区)学生助学领导小组审批。
    (三)旗县市(区)教育局要及时汇总、统计、上报享受各类助学金的学生花名册、统计表、申请表,在每年7月底前报盟教育局。盟教育局审查各地上报的相关材料,报请盟学生助学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核发由盟教育局统一设计和印制的“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券”,在新学年开学前,通过旗县市(区)教育局统一填写相应内容并加盖公章后,发放到申请学生手中。第五章  助学金来源与管理
    第九条  符合助学条件的高中阶段农村、牧区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均由盟行署和户籍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相应的助学任务。根据旗县市(区)财政收入的差异和承受能力,分类确定助学经费承担比例:二连浩特市、锡林浩特市、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正蓝旗、多伦县按盟、旗两级财政4:6的比例承担;太仆寺旗、正镶白旗按盟、旗两级财政6:4的比例承担,其它旗(区)按盟、旗两级财政5:5的比例承担。所需资金年初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按国家、自治区、盟和旗8:1:1的比例分别承担,其中盟和旗按第九条规定的比例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地方助学金由盟和旗分别承担,仍按第九条规定的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  由盟财政局、教育局按学年下达各类助学金指标。旗县市(区)财政局设立学生助学金专门帐户,实行专户管理。第六章  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二条  助学金原则上只发到学校,不直接发给学生现金。符合助学条件的学生凭“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券”,由就读学校按学期减免相应费用;伙食费补助部分,由学校负责监管,按月以饭卡或饭票的形式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三条  助学金的结算
    (一)就读学校根据盟教育局确认的“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券”,及时汇总实际享受各类助学金的学生花名册和助学金额,在开学后十天内通过旗县市(区)教育局上报盟教育局。盟教育局审核后分旗县市(区)和各学校计算助学金总额,并在学校开学后二十天内转报盟财政局。
    (二)盟财政局复核各地、各学校助学金总额后,在学校开学后三十天内将中央、自治区、盟级助学经费按学期下达到旗县市(区)财政局专户,同时旗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将所承担的助学经费按学期及时汇入学生就读地区财政局专户,由旗县市(区)财政局将统一归集的各类助学金,在学校开学后四十天内拨付学生就读的各学校。盟直院校的盟级及以上助学金匹配经费,由盟财政局直接拨付学校。
    (三)每学期开学前,由盟旗两级财政先给所属高中阶段学校预拨部分助学经费,保障学校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盟内跨旗县市(区)助学资金的划转工作,由盟财政局、教育局负责协调、监督、检查。
     第七章  助学金发放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盟学生助学领导小组和盟教育局、财政局负责对旗县市(区)实施高中阶段教育助学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督查旗县市(区)财政局助学经费的足额、及时到位。旗县市(区)学生助学领导小组和教育局、财政局负责对本地区苏木乡镇、有关部门、所属学校的监督检查。在盟旗两级教育局设置举报箱、举报电话。同时,盟旗两级审计、监察部门开展定期审计、监察工作。
     第十六条  对在助学金申报、审核、发放、支付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和截留款项的学校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追究相关责任。对不符合助学条件的学生,取消其享受助学资格,在一定范围内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必须按照高中阶段学籍管理办法,加强管理,防止学生无序流动。要严格执行高中阶段学校各类收费标准,未经许可,任何地区和学校均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盟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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