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
索引号:01165959-9/2016-00101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教育局 | 信息分类:法规公文 | ||
概述: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
成文日期:2016-10-27 00:00:00 | 公开日期:2016-10-27 00:00:0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制定了《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14) 81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新生是指当年被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的本、专科全日制(含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生。
第三条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资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新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城乡低保家庭子女上大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等支出。
第四条 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资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 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资助对象为:当年被录取到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录取时为城乡低保家庭的子女,同时为首次享受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的学生。
第六条 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资助标准为: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类的新生一次性资助40000元;录取到普通高校专科或高职高专类的新生一次性资助30000元。
第七条 凡符合资助对象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低保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递交《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资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1)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凭证、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旗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收到学生申请表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后学生名单及相关汇总信息及时提供给当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信息,认真审核并确认享受资助学生名单,并将审核确认后名单及时返回教育部门。
第九条 旗县(市区)教育部门必须将民政部门最终确认的学生名单在本旗县(区市)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过程中,如有异议,旗县(市区)教育、民政、财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旗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资助标准将资助资金发放给每位接受资助的学生。
第十条 旗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本科和高职高专录取完成后,分两批次将《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资助资金汇总表》(详见附表2)上报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第一批次汇总表于8月1 5日前上报,第二批次汇总表于9月1 5日前上报),两批次上报数据中不得有重复数据。
第十一条 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将各地区《汇总表》汇总后,经自治区教育厅审送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申请拨付资助资金文件后及时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盟市财政局,盟市财政局收到资助资金补助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到旗县财政局,旗县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当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及时将资助资金一次性打入接受资助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各地区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卡,一律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资助资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
第十三条各地区要建立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资助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纸质、电子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资助资金的管理,对资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的地区,要督促其限期纠正。对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各盟市可参照本办法,尽快研究制定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升入普通高校新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报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