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你的合法动产,你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你有权对倾犯你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
三: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个别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再怎么样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此规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没收、扣押学生财物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私人财产(书)神圣不受侵犯的规定,即扣押与没收,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有授权的部门才可以行使,法律并没有规定学校可以没收、扣押学生财物,因此是违法的。请学校归还手机高一八班姜景双老师没收学生手机不予归还请让学校归还手机如果没有我还会继续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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